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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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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贵州省法学会所属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的建设和管理,繁荣法学研究,更好发挥研究会作用,依据《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会是省法学会团结与组织全省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专门法学学科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省法学会组织推动全省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

研究会接受省法学会的领导,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团体。

研究会全称为“贵州省法学会XX研究会”。研究会及其成员开展工作、对外宣传、接受采访等都应当规范使用研究会名称。

第三条  研究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模范遵守宪法法律。

   

第二章 研究会的任务

第四条研究会应当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执行中国法学会和省法学会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积极参与省法学会有关工作和活动,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学术活动、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推进法治贵州建设。

第五条研究会应当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法治理论和实践研究,评选优秀法学研究成果,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为全省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六条  研究会应当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倡导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抵制错误思潮的影响和侵蚀,反对学术腐败。坚持“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的原则,紧密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实际,对法治贵州建设中的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发挥智库作用。

第七条研究会应当参与国家和本省立法研究和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等起草、修改、咨询、论证、评估等工作,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研究,参与执法、司法研究,参与社会治理,开展专题调研,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服务法治实践。

第八条在开展国际间和地区间的法学交流与合作时,研究会应当推动学科间的协同创新,拓宽法学研究和工作领域覆盖面。

第九条研究会应当推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贵州建设,参与法学教育、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培养法治人才,反映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研究会应当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强化党建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 研究会的组织

第十一条设立研究会应当根据法学学科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并与我省已有研究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基本不交叉、不重叠;

(二)在该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研究力量。

第十二条 筹建研究会应当由依托单位向省法学会提交申请书。依托单位为两家以上的,可以联名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研究会的必要性和筹备组人选,报省法学会审批同意后,方可筹建。

第十三条研究会原则上不少于20人组成。研究会会员应当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且为本领域研究能力较强、学术活跃度较高的专家学者或实务工作者,并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及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由筹备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省法学会审批后,由研究会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研究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第十五条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一般应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第十六条研究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对外代表研究会,主持召开由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研究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依托在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研究会会长应具有县处级以上行政职务,从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有奉献精神、有协调能力,能团结带领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的领导中产生。

挂靠在前款所列单位之外的,研究会会长应具有正高级学术职称,须具有前款所列条件。

副会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0%。会长一般不兼任省法学会所属其他研究会会长职务。副会长兼任省法学会所属其他研究会副会长以上职务一般不超过2个。

第十七条研究会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当换届。

研究会应当于任期届满前3个月报送换届方案,经省法学会审批后,研究会组织实施换届筹备工作。

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在换届会议召开前1个月,提出新一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及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省法学会审批后,提请研究会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会长人选须商请研究会依托单位党委(党组)同意。

研究会应当在换届会议结束后15日内将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及领导班子成员名单报省法学会备案。

第十八条研究会届中增补改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省法学会审批后,提请研究会理事会会议选举。

第十九条研究会变更名称、变更依托单位等重大事项,须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法学会审批。变更依托单位的,须取得研究会拟依托单位和原依托单位的一致同意。

第四章 研究会的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修改研究会《工作规则》,经研究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省法学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应当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报省法学会。

工作报告包括开展学术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财务管理使用等内容。工作计划包括重点工作、年会及其他重大学术活动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法学会报送本年度调研课题成果,调研课题成果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央或省级领导批示的调研课题成果;

(二)国际、国内相关权威刊物公开发表刊载的调研课题成果;

(三)被中央及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直部门采用借鉴为相关政策性文件的课题成果。

(四)其他对法治贵州建设有价值的优秀研究成果。

第二十三条研究会涉及重大事项和敏感事件的处理、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宣传,须及时向省法学会和研究会依托单位请示或报告。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学术年会。有条件的,要积极组织开展学术讲座、法律培训、法律咨询、优秀案例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研究会举办年会等重大学术活动,应当在研究会依托单位党组织同意后,提前1个月以书面方式向省法学会报告有关活动安排。

第二十六条研究会举办年会等重大学术活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日内向省法学会提交相关的新闻稿件、图片、学术论文集,15日内提交成果要报和综述报告。

第二十七条研究会在本省区域主办重大学术活动,应当告知当地市级法学会,并邀请参加。必要时可商请市级法学会共同协办活动。

第二十八条研究会在举办重大学术活动时可以邀请省法学会其他研究会派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研究会的活动经费由研究会及其依托单位自筹,省法学会给予适当补助;研究成果突出,获得国家级领导批示肯定的、省级领导批示肯定的,给予一定激励奖励。

研究会举办年会等重大学术活动,需要省法学会给予经费补助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省法学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经费预算和申请补助数额,以及是否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汇编论文集、进行论文评奖等事项。省法学会根据会议规模及影响,确定给予经费补助数额。

第三十条研究会应当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和使用,实行经费预算、决算制度,并接受依托单位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研究会与国外及港澳台的交流合作或者互访,以及接受国外及港澳台资助、捐赠,应当事先书面报告省法学会和依托单位,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省法学会可以决定研究会的分立或合并。

第三十三条研究会要积极加强政治引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规范开展学术活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法学会可以决定撤销:

(一)届内连续两年不开年会、不办论坛、不向省法学会报送调研成果等,工作处于瘫痪状态,经整顿无明显改进的;

(二)无故不向省法学会提交工作年报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期一年以上仍无法完成换届的;

(四)失去存在必要以及中国法学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撤销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法学会负责解释。市(州)法学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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