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中华法律文化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聂鑫
法治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深受其历史传统与文化基因的影响。在全球文明交流日益深入、治理体系多元演进的背景下,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更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中华文明具有独特文化基因和自身发展历程,植根于中华大地”“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我们要积极吸收借鉴,但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
形成于秦朝、成熟于隋唐时期的中华法系博大精深,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它秉持“大一统”的国家理念,是中华文明延续不断的制度载体,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它坚持以民为本,崇尚礼法合治,在基层治理中维护家庭伦理与社会和谐,这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推动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助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关注中国传统制度与文化的传承,落实“第二个结合”。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涵养法治精神、建设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向世界展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提升我国法治理论与法治体系国际影响力、话语权的重要举措。
以下从三个方面,谈谈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与实践对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隆礼重法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法律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秩序,更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体现在刑法上,就是“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以及对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
中国古代的赎刑制度体现了“恤刑”理念的智慧与人文关怀。中国古代赎刑制度早在虞舜时期就已经出现,对于“意善功恶”(没有主观恶意但导致了恶果的过失犯罪)的情形采用“赎刑”,通过缴纳一定数量的钱财、布帛、谷物等方式,代替严酷的肉体处罚。这种替代刑罚制度既保留了法律的惩戒效果,又体现出对个体特殊情况的体恤与包容。两晋以后,老人、儿童以及妇女在适用赎刑的情形时,所需缴纳的财物得以减免,享有一定的从宽优待。对少数弱势群体的关照与保护也体现了“恤幼衿弱”的道德理念。
及至唐代,律法对弱势群体有更系统的法律制度设计。《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在针对老年人、幼童、妇女、废疾笃疾、鳏寡孤独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中,可从轻定罪量刑。《唐律疏议》中还有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诸犯流罪者,权留养亲。”在家中有需要赡养的直系亲属,且没有其他可以承担养亲义务的成年男子的情况下,得以令所犯罪行不属于“十恶”之列的罪犯暂时留在家中侍奉亲属,以避免因服刑而导致亲属失养。权留养亲、存留养亲制度体现了“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既强调法律约束,也注重道德教化。
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礼、智、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这些美德也被吸收到当代立法中,比如民法典的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等,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刑罚不单为惩罚罪犯本身,更在于维护社会秩序、教化向善。法律从来不只是冰冷的规则,而是富有人情、仁爱,人文关怀备至。
这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内心深处,在长达数千年时间里深深地影响着古代中国的政治理念、制度规划和社会治理实践。在法治社会建设中,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得到继承发扬,还将推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
在基层治理中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形成了灿烂的法治文化,其中不少法律传统是在广大乡村地区发源、实践和积累的,表现为村规民约、乡间俚语等形式,形成了广为遵守的公序良俗,在基层发挥着重要的定分止争作用。在新时代也要用好村规民约等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将其作为国家法治的有益补充。
在不少地区,村民围坐在古井旁议事是一项延续至今的乡土传统。古井历来是村庄公共生活的核心区域,不仅承担着取水用水的日常功能,也成为村民集聚交流、讨论村务的重要场所。今天,如安徽省绩溪县临溪镇雄路村、江西省南昌市蛟桥街道上罗村、重庆市奉节县长安土家族乡九里社区、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琼花观社区等,村庄、街道借助古井人群聚集的地域优势,将附近的公共空间打造为古井议事点。这一做法不仅延续了传统乡土公共空间的治理功能,而且融入了现代基层治理的组织化、制度化要求,搭建了促进村民联结乡谊、协商自治的平台。村民在古井边围绕修订村规民约、反映民生问题、共治村庄事务等展开讨论,为建设村庄积极建言献策,形成自我规划、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机制。在议事活动开展的同时,各地也积极组织群众开展普法学习。如通过集中宣讲、现场互动等方式,组织、鼓励村民主动学习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不仅提升了村民的法律意识和制度认同,也使法治思维潜移默化地嵌入到日常村务协商和村规民约修订之中。古井议事点还成为基层政府收集群众意见、了解社情民意、回应群众需求的重要通道,通过与村民面对面开诚布公地议事协商,及时掌握群众诉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完善政策,真正做到“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让农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古井议事点增强了群众对基层治理的参与感和责任感,推动了村庄治理的制度创新与功能转型,成为倾听民声、汇集民智、化解矛盾、共议村务的重要载体,是党委领导下基层治理体系建设的有效探索。类似的实践还包括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德泽乡米支嘎村的“古树议事点”、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鼓楼议事”、云南省龙陵县木城彝族傈僳族乡花椒村的“火塘议事”等,这些都是基于地方传统文化资源进行空间改造和制度创新的探索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民族特色在利用中更加鲜亮,不断焕发新的光彩。”富有特色的议事平台在不同民族地域文化脉络中,实现了公共空间、群众自治与民族文化的深度融合,成为新时代基层治理多样化路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秉持“天下无讼、以和为贵”“不能使民无讼,莫若劝民息讼”的价值追求。我国古代有丰富多元的民间调争解纷方式,如明朝钦颁的《教民榜文》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又如公所、行会、祠堂等是民间调解纠纷的重要场所,纠纷化解后,有过错的一方一般会被要求在神像前公开请戏一场,或设席宴请众人。与严厉的刑罚不同,“罚戏”或“罚席”这种方式既能够令当事人意识到错误,达到惩罚的效果,又能修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能够通过惠及众人、皆大欢喜的方式达到教化公众的效果。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对传统调解制度和多元解纷机制的继承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提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水平”。坚持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切实做到矛盾纠纷止于萌芽、化于未诉,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全国各地积极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结合地域特点、产业结构和治理需求,发展出更加多元、灵活、富有地方特色的基层调解机制。如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探索建立“海上调解室”,聚焦海域管理、渔业冲突、船舶碰撞等高发纠纷,推进海事、渔政、司法等多部门联动,打造海上“枫桥经验”;内蒙古苏尼特右旗额仁淖尔苏木引入搭载卫星定位设备和电子档案系统的流动调解车辅助勘定草场界限,利用科技手段高效、公平地解决争议。
法与德相结合是中国传承已久的政治智慧,孟子早在两千多年前就讲:“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后世也常说“有其法,尤贵有其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维护社会安全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政在养民 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在传统中国政治法律思想中,社会福利政策一直占有一席之地。当代学界在研究福利国家时,常以北欧国家为代表,或将德国宪法社会国原则作为经典范式。然而从历史渊源上看,尽管我国历代统治者实施社会政策的效果有所不同,但社会福利政策本身早已成为中国传统国家治理的基本组成部分,其中不少还明确规定于法令之中。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仁政”一词经常可见。孔子把消除贫困、实现社会公平作为国家安定的前提条件,认为:“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第十六》)《礼记·礼运大同篇》更进一步提出“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
为实践大同理想,中国古代建立了许多具体制度。例如宋代设立的“检校”制度,就是针对失怙孤幼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财产保护机制。“所谓检校者,盖身亡男孤幼,官为检校财物,度所须给之孤幼。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候年及格,官尽给还。”检校主要面向失怙孤幼和户绝财产,相关人为避免应属幼儿继承的财产被旁亲或厢邻侵占瓜分,可向官府申请检校。官府在清点财产后将财物存入官库中,登记在册、出具公据,并为孤幼指定监护人,依据幼儿衣服、饭食、教导、税赋等实际开支用度“月给钱,岁给衣”,待幼儿成丁后再从官府领取寄存的财产。这种“官营信托”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未成年儿童的财产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新时代对人权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就业公平、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养老服务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体现了“政在养民”的传统理念在当代的延续,是落实“大同”理想的具体实践。
中华法系追求的从来都不是“恶法亦法”而是良法善治,它强调公民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协调发展。我们要汲取中华法系丰富的法治思想与深邃的政治智慧,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保障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情、理、法有机统一;政府与社会协力推动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正所谓“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文化依其个性而独立存在,法律文化亦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属于中国,也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要让世界感受中国法学理论的深厚底蕴和独特魅力,用法治中国建设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为‘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系列报道之四 | 传承中华法律文化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