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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佑平: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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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论纲

湖南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谢佑平

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公开听证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供图

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建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应有之义,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刑事诉讼法学知识论、方法论、实践论的深刻革命,也是培育壮大刑事法治人才队伍的基本保证,更是丰富和发展人类刑事法治文明新形态的重要举措。


建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建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对于刑事诉讼法学具有重大理论价值。通过推进刑事诉讼研究方法论以及具体制度设计,能够丰富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内涵,拓展刑事诉讼知识领域边界,增加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厚重感,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学标识性概念,推进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

建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对于刑事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面对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刑事诉讼法学应该自觉提供理论回应和指导。通过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作出提炼和总结,形成能充分描述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和中国图景的标识性概念,再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实践土壤,以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反哺刑事司法实践,对于其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作出合理、科学的回应,从而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疑难与困惑,构建更为公平和正义的中国刑事司法体系。

建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关系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长远发展,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为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丰富的理论资源和生动的实践智慧。同时,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探索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也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思想来源,在此基础上确立系统思维、坚持守正创新,才能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产生具体指导效果。


建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关注的标识性内容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个包括了程序价值理念、概念、原则、规则的知识体系,是一个在原有诉讼法学科体系基础上,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产生了新的发展演变并发生了质的飞跃的学科体系。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不是完全否定西方、否定过去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借鉴,而是强调在其基础上的创新性发展、新的开拓和新的经验。同时,自主知识体系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而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并不排斥交流和借鉴,并不排除对域外先进法治经验的继续吸收、借鉴,而是强调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

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庞大、内容繁多,经过总结和梳理,应该关注以下具有自主性和标识性的内容:第一,坚持党对刑事司法工作的领导。这是强调政治性的重要内容,在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政法工作的领导、干部任免、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工作的指导、支持、督促等方面均有具体呈现。第二,坚持刑事诉讼的群众参与。例如,侦查阶段的依靠群众原则、检察办案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审判阶段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关注重大案件办理中的舆情动态,等等。第三,坚持刑事诉讼民主性与集中性相统一。例如,侦查阶段的案件讨论机制、审委会、检委会、合议庭等制度设计。第四,坚持事实认定的主客观相统一。例如,关于证明标准的认识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正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这一点可以成为贯穿解释我国整个证据制度的核心线索。第五,坚持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及司法人员的监督制约。例如,制度设计上强调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全程监督,以及批捕制度、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对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的侦查与追究等。第六,坚持刑事诉讼的实质平等。在控辩形式平等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实质平等,更强调对特殊、弱势群体的诉讼关照,例如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和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第七,坚持刑事诉讼的效率优化。例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分流,以及不起诉制度的完善等。第八,坚持刑事诉讼对抗性与协商性相统一。除了强化庭审实质化,增强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实质对抗,还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控辩协商、刑事和解制度、自诉中的调解等强化刑事诉讼的协商性。第九,坚持涉诉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从强调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到人权保障和涉案财物处理并重,例如非吸类案件,参与非吸的当事人,并不是经典意义上的被害人,但为了保障涉讼公民的财产权,仍然按照赃款赃物退赔处理。第十,坚持实事求是、疑罪从无、有错必纠。除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贯彻疑罪从无原则,还包括涉诉信访、上诉申诉、审监程序、死刑复核等基本内容。第十一,坚持刑事司法主权与国际合作。例如对所有侵犯中国公民和国家利益犯罪的管辖制度、缺席审判程序、追逃追赃程序、司法协助制度。第十二,坚持改造与教育相结合。例如司法行政机关的教育改造与安置帮教结合,等等。

2021年以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公安局依托公安部组织开展的“团圆行动”,组建“国家的孩子”寻亲专班,建立“一人一档”寻亲工作台账,在锡林郭勒盟设立了13个“国家的孩子”信息、血样采集点。截至2026年1月初,他们已成功帮助55名“国家的孩子”找到了自然血亲。图为1月7日,锡林郭勒盟公安局刑侦支队刑事技术大队的刑警在局会议室讨论总结“国家的孩子”寻亲档案工作经验。  新华社记者 李志鹏/摄


建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路径

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中国式现代化对法治提出的新要求,我们不能再满足于对域外理论的简单引介与搬运,更不能蜷缩在陈旧的教条框架内自说自话。必须以高度的理论自觉与文化自信,打造一套源自中国、说明中国、引领中国的自主知识体系。其基本路径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相互关联、层层递进的方面。

中国问题与中国实践出发的实践提炼。任何有生命力的知识体系,都不是书斋里的凭空想象,而是对鲜活实践的深刻回应与理论升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根基,必须深植于中国大地,从我们自身面临的独特问题和丰富的司法实践中汲取养分。

首先,必须树立“以中国为观照”的强烈问题意识。“中国问题”是在中国特定政治体制、社会结构、文化传统和发展阶段交织下产生的,是具有独特性的真问题。例如,如何在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下,优化司法权与侦查权、监察权的关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如何实现“法法衔接”,这不仅是程序对接的技术问题,更是涉及权力配置与制约的重大理论课题,在西方法学理论中找不到现成答案。再如,如何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动态平衡?中国的法官、检察官年均办案量远超许多国家,这催生了独具特色的“繁简分流”机制,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速裁程序的探索。我们不能简单批判其“侵蚀司法公正”,而应深入研究其运行逻辑、现实成效与潜在风险,提炼出能够解释并优化这一实践的本土效率理论。又如,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并发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国的以审判为中心有其特定内涵,它强调庭审的实质化,但并非照搬西方的审判中心主义。它需要处理好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宪法原则的关系,并与中国特色公检法关系结构的磨合。这其中蕴含的是中国对司法规律与本土国情相结合的独特探索。还如,我们应当如何应对信访制度对司法终局性的挑战,以及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司法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这些深深植根于中国政治文化与伦理传统中的因素,塑造了不同于西方的司法生态与当事人行为逻辑,是我们无法回避的研究场域。

其次,必须深入中国实践的田野,进行经验提炼与理论加工。自主知识体系不是对实践经验的简单白描,而是要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这就要求我们要走出书斋,走向“田野”,深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通过实地调研、访谈、案例分析,获取第一手资料。要关注那些“行动中的法”,而不仅仅是“书本上的法”。这就要求我们进行类型化与模式化提炼,从而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理论模型;这就要求我们推动概念创新与话语生成。当现有理论无法准确描述中国实践时,应当要勇于创造新概念,赋予其精确的学术内涵,并将其体系化,使之成为能够与国际学界对话的法学概念。

历史传承与域外经验并重的比较借鉴。强调自主性,绝非意味着排外与封闭。相反,一个自信的自主知识体系,必然是具有历史纵深感和全球视野的开放系统。一方面,它需要从纵向的历史传承中汲取智慧,从横向的域外经验中博采众长。在历史传承方面,我们必须反对历史虚无主义,进行创造性转化。中华法系绵延数千年,形成了独特的司法文化与制度智慧,其中许多精髓至今仍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的司法实践。例如,中国古代“无讼”思想的价值取向,与当代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有暗合之处。研究传统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如乡绅调解、官府调处,可以为完善现代刑事和解制度提供文化心理层面的解释和历史镜鉴。再如,中国传统司法强调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要求司法官不仅要依法断案,还要考量伦理常情,实现社会效果。这与西方形式理性法治观有所不同,对于我们今天思考法官在个案中如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当然,这种传承不是复古,而是创造性转化。我们要用现代法学理论和方法,梳理、辨析传统司法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使其转化为建构自主知识体系可资利用的思想资源。

另一方面,在域外经验上,我们需要超越“制度搬运”,走向“方法论借鉴”。过去,我们对域外理论的学习,存在一定的“食洋不化”现象。建构自主知识体系,要求我们转变比较研究的范式:其一,从制度仰视到平等对话。不再将某国制度奉为必然参照,而是将其视为一个具体的“地方性知识”。我们研究的核心问题不应是“德国怎么做,美国怎么判”,而应是“德国、美国为何会形成这种制度,它解决了其社会的什么问题,其成本与收益如何,对于解决中国的类似或不同问题,有何启发与警示”。其二,从概念移植到语境理解。要深入理解一个制度背后的政治体制、社会背景、文化传统和历史脉络。例如,研究美国的“排除规则”,必须了解其联邦制、陪审团制度以及对政府权力极度不信任的政治文化;研究德国的“检察官客观义务”,则需联系其法治国传统和检察官的司法官定位。脱离语境的制度移植,无异于纸上谈兵。其三,从单一借鉴到综合比较。世界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图景。不仅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还有混合法系国家的探索,以及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的创造性转化。我们应具备更开阔的视野,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最佳实践案例和理论资源,进行综合性、批判性的比较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系统思维与守正创新结合的融贯发展。要整合形成一个有机的、逻辑自洽的、能够自我发展的知识体系,必须依靠系统思维与守正创新的融贯发展。一方面,要坚持系统思维,实现知识体系的内部融贯与外部协同。刑事诉讼法学不是一个孤立的学科,其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处理好三重关系:一是内部的体系化。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程序之间必须逻辑自洽,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必须用系统思维,重新审视和调整与之相关的整个理论子系统,实现协同发展,避免制度“孤岛”和理论冲突。二是与实体法的协同。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是相互影响的。犯罪构成理论、刑罚目的观的演变,直接决定着程序的设计。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打破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人为壁垒,实现一体化的思考。三是与宪法、监察法及其他部门法的衔接。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离不开宪法搭建的权力框架,需要与监察法进行有效衔接,并与行政法、民法、国际法等产生交叉。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具备这种外部视角,将刑事诉讼置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整个法律体系的宏大背景下进行定位和思考。

另一方面,要处理好守正与创新的辩证关系。“守正”就是要坚守刑事诉讼的普遍规律和核心价值。例如,人权保障、程序公正、权力制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等,这些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是历经人类法治文明检验的宝贵财富。守正保证了我们知识体系的文明底色与法治方向。“创新”就是在守正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特有的问题与实践,敢于提出新理论、新概念、新范式,大胆尝试范式创新、理论创新、话语创新。守正与创新,犹如一体两面。没有创新的守正,会走向僵化;没有守正的创新,会迷失方向。只有在坚守普遍规律的前提下大胆创新,在创新发展中更好地体现普遍规律,我们的知识体系才能既保持定力,又充满活力,实现融贯发展。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治体系”系列报道之五 | 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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