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美国国会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在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在美中新兴技术竞争部分系统分析了中美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及先进电池技术等领域的竞争态势,着重探讨了高科技领域竞争对美国国家安全与经济繁荣的影响。有鉴于此,本文拟从知识产权视角探讨知识革命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技术,即以基因技术为代表的生物学革命和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信息学革命对法律制度带来的冲击与影响,以期为相关法律、政策研究贡献思想资料。
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问题
诺贝尔化学奖获得者、美国有机化学家罗伯特·柯尔曾向科技界同仁宣称,若20世纪被视为化学和物理学的世纪,那么21世纪毫无疑问是生物学的世纪。基因技术为理解生命奥秘,揭示生命发展规律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手段。20世纪70年代,基因技术在现代生物学的基础上,结合细胞学、遗传学、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化学、计算机技术等多学科知识与方法发展而来。我国曾深度参与国际人类基因组计划,承担了人类基因组脱氧核糖核酸的测序任务。在某种意义上,几乎所有的生命现象与规律都可以通过基因技术得以阐释与说明,并由此催生出一个规模庞大的新兴产业,涵盖基因制药、基因诊断、基因治疗以及基因健康的维护与修复等多个领域。有专家预测,倘若基因技术与人工智能实现深度融合,将在本世纪显著延长人类寿命,人类正逐步掌握通过基因修复、染色体调控等手段治疗疾病、维持健康的能力,从而开启延长生命、提升生命质量的新时代。
基因技术不仅有益于人类健康发展,还在丰富与完善生物多样性方面展现出巨大潜力。基因技术能够在实验室中克隆羊,在田野里生产有颜色的棉花,这无疑为人类社会带来了福音。但是,基因技术引发的社会问题亦不容忽视,例如人类基因信息管理失控、基因物质污染等潜在风险。在知识产权领域,值得关注的是基因技术形成的新方法、新产品以及新物质的保护问题,即其是否具备可赋权性。目前,基因技术所涉法律问题主要集中于专利领域,在以下三个方面给专利制度带来挑战。首先是转基因动物可否被授予专利的问题。转基因微生物、植物与基因方法、基因产品一样,是可以授予专利或者采用专有权保护的。20世纪80年代,哈佛大学克隆了一只用于医学试验的老鼠,“哈佛鼠”于1988年申请美国专利获得成功,欧盟于1992年也授予了转基因动物专利,但同时进行了限制,即动物专利限于供医学试验的小白鼠。1998年,欧盟通过的《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基因技术发明均可申请专利。可见,在转基因动物专利保护问题上,立法者保持谨慎的立场。其次是基因发现的可专利性问题。诸如长寿基因、感冒基因等功能性基因物质的发现,虽属科学发现范畴,以往并不受知识产权保护,但如今只要该类发现具备现实或潜在应用价值,法律制度倾向于采取较为开放的态度,将其纳入可专利主题范围。最后是专利授权的排除领域。对此,我们应特别重视,凡违背公共秩序与伦理道德的基因发明,例如克隆人的方法,该技术因危及人类自身安全与社会秩序,在全球范围内普遍被禁止。此外,人类胚胎的商业利用亦不属于可专利主题。
在信息革命领域,纵观近二十年的技术演进,从移动互联网到大数据,再到人工智能,这一系列迅猛发展共同构成了新一代信息革命的核心脉络。在人工智能的发展进程中,有两个关键时间节点尤为值得关注。其一为2016年,被视为人工智能技术爆发的“元年”。这一年恰逢人工智能概念由麦卡锡、明斯基、香农等学者首次提出六十周年,同时,阿尔法围棋程序战胜世界围棋冠军李世石,成为技术影响力的标志性事件。其二为2023年,中国高科技企业如百度、腾讯、阿里、科大讯飞等相继推出大模型,该年被誉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实现突破之年。在中国涌现出大量大模型之后,现有大模型已达上百个。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不仅重塑技术格局,也带来诸多社会问题与法律挑战。
人工智能构成要素的知识产权问题
人工智能之所以能够自动生成具有原创性的内容,凭借的是强大的算力、先进的算法以及高质量、大规模的数据。因此,人工智能构成要素保护,即包括算力、算法、数据财产赋权是首要有待厘清的问题。在三者之中,算力的法律保护相对明确,算法的保护问题较为复杂,而数据的产权界定与保护则仍存有争议。
算力是指计算的能力,在当下体现为数据的分析与处理能力。其物化形态涵盖传感器、遥感器、智能芯片、遥感卫星以及数字测绘、摄影等多种技术载体。目前,中国算力产业发展迅猛,约占全球总量的26%。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算力所涉的智能芯片可纳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予以保护,而与算力相关的新方法、新产品或新物质,则可申请专利或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
算法本质上是一系列计算方法,即进行数据处理与分析的具体步骤与流程。从某种意义上说,整个计算机科学的发展史也是一部算法的演进史。20世纪90年代末,国际商业机器公司曾推出可对弈国际象棋的机器人“深蓝”,其展现出一秒计算两亿次的能力。如今的大模型每秒可完成一千万亿次计算,真正实现了算得准、算得快、算得好,其核心推动力正是先进算法。算法的法律保护涉及两个维度。其一,算法作为技术思想的表达形式。记录算法逻辑的程序文件及相关文档,可作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该类作品属于功能性作品范畴。其二,算法作为技术思想内容。一般意义上的算法被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被排除在专利授权范围之外。然而,当前许多程序算法具备明确的技术特征与实际应用价值,因而也可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程序算法予以专利保护,已成为当前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要保护环节。
相较而言,更为复杂且存在争议的是数据财产权保护问题。严格而论,数据财产赋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27条,该条款肯定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而非第123条所列明的知识产权客体。当前学术界对数据是否应被赋权尚存分歧,有观点认为赋权可能阻碍数据流通。2019年至2022年,中央多次出台文件强调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与技术规范,其中有两点尤须关注:一是数据的生产要素定位以及无形资产定性,明确将数据列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此处强调的是其生产要素属性,而不仅为生产资料。前四类要素均对应明确的所有权或知识产权,数据赋权因而具有逻辑必然性。2024年,财政部明确规定数据可作为资产入表,正式承认其财产地位。美国学者康芒斯在《制度经济学》中提出,经济意义上的数字资产应在法律制度框架下被承认为财产,这一观点与此相契合。二是关于数据分类分级的制度安排,亦即为何赋权与如何赋权的问题。数据制度所保护的客体应限于衍生数据、大数据,而非原始数据或小规模数据。同时应排除涉及国家安全的核心数据以及通过侵害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权益所形成的数据。真正应被纳入财产权体系的是那些具有商业价值的企业数据。就其权利属性而言,应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中的专有性产权,构建以使用、流动为特性的财产权制度。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问题
第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体性问题。智能机器究竟应被界定为纯粹的机器工具,还是在某种意义上具备法律主体地位,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基于其专业理论与研究范式,提出了不同的见解。科学家从技术实现与实证研究出发,援引基因编辑技术、人工神经网络、自主科研系统等前沿技术,表明人工智能已能够在不依赖人类实时干预的情况下独立生成发明成果。在该类机器发明的场景中,只要人类完成语料投喂、参数初始化与目标设定,人工智能便可自主完成复杂的内容生成与知识发现任务。他们认为,21世纪将是机器人科学家与人类科学家并存的时代。法学界对此普遍秉持谨慎立场,主张仍应坚持以人本主义为根本原则,人始终是社会关系的主体与法律保护的终极目的。然而必须承认,在创造性活动领域,人类作为智力创造唯一主体的传统论断正面临根本性的动摇。从早期的人机交互、人机协作,发展到当前乃至未来的人机共创,如何合理认知人工智能所呈现的某些主体特征,已成为一个亟须深思的重要议题。无论是美国版权局提出人工智能作品须具备人类的创造性控制,还是中国司法实践中要求人工智能作品必须体现人的必要智力贡献,其本质都是在承认一种人类与人工智能协同创作的二元结构。在此框架下,人工智能所呈现的技术性人格是为了清晰界定创造成果的来源,而自然人与法人的权利主体资格才是法律激励创新、分配责任的核心,这正是人本主义在数字时代的底线。
人工智能主体性问题争议亦反映出主客体关系正在发生深刻演变。传统法学理论强调主体对客体的直接支配关系。但在人机协同的创作模式下,二者更多呈现为一种交互驱动的关系。法律体系亟须回应这一现实变化,在可用与可控、开放与安全之间寻找平衡点,确保技术进步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推进。
第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赋权性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在过去数年间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登记持拒绝和排斥态度。然而,今年1月美国版权局发布的最新政策指引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区分为两类:完全自动生成的内容不予登记,而经人类实质性控制与干预的辅助生成内容则可获得版权登记。这一分类方式反映出法律实践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赋权问题的审慎立场,其核心仍在于坚持以人类创造性控制作为可版权性的判断基准,本质上延续了“主客体二分法”框架下的人本主义原则。在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主要由司法判决予以回应。从早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腾讯写作机器人著作权纠纷案,到杭州互联网法院关于数字虚拟人视频著作权争议的判决,再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人工智能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的判决,一系列司法实践清晰表明,中国法院在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属性时,仍严格遵循“主客体二分法”的传统法理,将人类智力投入视为连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核心纽带,本质上是对人本主义创作观的坚持。基于对多个判例的梳理,可总结出司法实践倾向,强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须具备智力成果的外观,同时强调人类作者在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过程中所赋予的独创性贡献。
知识革命时代与知识产权法律
在基因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科技法学界与知识产权法学界理应秉持一致的价值目标与共同的政策取向。首先,必须坚持创新的价值理念,通过法律制度积极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同时,亦应恪守安全价值观,确保技术发展处于可控范围。202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这也正是知识产权制度所强调的创新与安全价值并重的体现。在政策选择层面,应当采取谨慎的开放或保守的创新法律政策立场,既不认同推倒重来的激进变革,也反对一概拒绝的保守态度,而应通过法律解释、案例累积与规则细化,逐步构建一个既能够激励技术研发与产业进步,又可明晰产权边界、有效防范风险的法治框架。该框架的核心基石在于经过现代性阐释的“主客体二分法”原则和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
我们必须充分正视科学技术的力量,深刻认识知识革命为人类社会带来的深远影响与革新动力。与此同时,维护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性与必要前瞻性。总的来说,未来时代应是科学技术的智慧之光与法律制度的理性之光交相辉映。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本文系作者在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25年年会上的主旨演讲,内容略有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