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脑机接口技术发展中的人格权益保护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5年第2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脑机接口技术具有颠覆人类存在形式和组织形态的巨大潜力。为了应对脑机接口技术,多国试图从神经权利的角度开展立法活动。我国应以《民法典》人格权编为基础,对脑机接口的技术发展进行体系化规制。在物质性人格权益层面,《民法典》第1008条可以为脑机接口的临床试验提供规范依据,《民法典》第1002条的“生命尊严”可以涵摄新技术引发的自我认知危机。在精神性人格权益层面,意识活动受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制度的保护。在一般人格权层面,《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可以对自然人的感知利益和人身自由进行保护。在未来万脑互联的脑联网社会,人格权益的保护问题具有兜底性、本源性的地位,生命的数字化最终将重塑整个人格权体系。
脑机接口 人格权 感知利益 人身自由
一、脑机接口:人格权保护的重大新命题
一、脑机接口:人格权保护的重大新命题
二、脑机接口技术发展中的物质性人格权益保护

图 1 脑机接口临床试验的审查程序
三、脑机接口技术发展中的精神性人格权益保护

四、脑机接口技术发展中的一般人格权保护
五、结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