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环境法体系化的范式转向及其实现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5年第2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我国环境法的体系化工作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两条主线的合力下,形成了鲜明的实用主义体系化范式。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阶段,这一范式面临规范冲突、功能协调不足、价值秩序不稳定等挑战,需要面向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立足规范体系、秩序体系和意义体系三个维度向融合主义范式转变。融合主义范式的本质,是通过类型化、层次化的技术将多元生态环境规范统合起来,塑造有关生态文明的观念秩序和制度秩序,发掘并释放契合生态文明的新意义体系。为了进一步推进环境法体系化,一方面,要通过重构概念、重述原则、重塑制度完成要素的改造与升级;另一方面,要以行为和风险规制机制、协调发展机制、利害调整机制为着力点来完善法律调整机制。当前,应当抓住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历史机遇,激活环境法的体系效用。
环境法体系化 实用主义范式 融合主义范式 法律调整机制 体系效用
一、问题的提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环境法体系化的实用主义范式
三、环境法体系化范式的融合主义转向
四、融合主义体系化范式的实现方式
五、余论:激活环境法的体系化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