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我国农村集体养老的法律制度供给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5年第2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农村养老问题的纾解是我国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关键所在。农村集体养老以农民集体作为核心组织协同者,同时注重政府履职尽责,集合农民家庭、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多元主体结成农村养老共同体,协同履行农村养老供给义务。它是在国家养老兜底保障的基础上,与家庭养老协调联动的农村社区嵌入式综合型养老模式,具有集体保障性、集合协同性和资源集聚性。为解决农村集体养老面临的财力、人力资源配置问题,亟待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通过集体土地养老、集体养老年金、集体互助养老、集体养老志愿服务等法律制度创设和法律规则拓补,有效发掘利用农村内生资源,同时引入农村外部资源,实现其向农村集体养老领域的集聚,并促进优化配置。
农村养老 农村集体养老 集体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我国农村既有养老模式面临的困境
一、我国农村既有养老模式面临的困境
二、农村集体养老的组织特质及构造
三、农村集体养老问题纾解的法治路径
四、农村集体养老财力供给的法律制度完善
五、农村集体养老人力供给的法律制度延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