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理论阐释和体系构建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5年第2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的“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是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制度创新,是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发展的重要体现。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立基于宪法全面实施,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在监测反馈、教育指引、制度调适等功能定位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需要秉持系统观念,从报告谱系、由谁报告、向谁报告、报告什么和如何报告等五个方面进行体系性构建。具言之,需按照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体、其他国家机关参与的原则,在由宪法实施情况专项报告和以国家机关工作报告为载体的宪法实施情况报告构成的报告谱系的基础上,确定报告主体和接受报告主体,明晰报告内容及其表达等关键点,明确专项报告的时段选择、内容获取、审议发布等程序规范。
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宪法实施情况专项报告 宪法全面实施 全过程人民民主 制度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二、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基础
三、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功能定位
四、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体系构建
五、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二、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基础
三、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功能定位
四、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体系构建
五、结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