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领域内构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完善路径
刘 凯
【摘要】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呈现高度发展趋势,在丰厚利益的驱使下,一些禁止或者不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频频出现在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因网络直播遭受财产损失、隐私暴露、人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纵观目前我国网络直播领域内针对未成年人立法状况,体现出规定空缺、位阶较低、监管主体权责不明等现象。借鉴美国及新加坡在网络直播领域内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经验,结合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现状,建议在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中可增加严格准入注册制度、统一监管部门、内容分级、加大惩处力度等方面内容。
【关键字】网络直播 未成年人保护 立法
近年来,以抖音、快手、斗鱼等为代表的短视频直播平台发展势头迅猛,根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4)》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8.16亿人,较2022年12月增长6501万人,占网民整体的74.7%。其中,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5.97亿人,较2022年12月增长8267万人,占网民整体的54.7%;游戏直播用户规模为2.97亿人,较2022年12月增长3133万人,占网民整体的27.2%;真人秀直播用户规模为2.00亿人,较2022年12月增长1259万人,占网民整体的18.3%;演唱会直播用户规模为2.23亿人,较2022年12月增加1596万人,占网民整体的20.4%;体育直播用户规模为3.45亿人,较2022年12月减少2847万人,占网民整体的31.6%。[①],网络直播领域几乎占了网民总数的二分之一。但由于缺乏完备的规则体系,导致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乱象丛生。无论是平台直播“造人事件”[②]还是直播“女宿舍事件”[③]都再一次触动了社会的敏感神经,一些未成年人应当禁止或者不宜观看的内容出现在了网络直播中,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的工作,是事关未来的事业。”现在的未成年人是与网络共同成长的一代,在参与网络方面,他们有着更多的需求,让他们远离网络并不现实,那么如何在网络直播领域内构建一套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就是当下亟待我们去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直播概述
概念是制度的先导,网络直播概念、相关特点及其分类关系下文的构建制度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网络直播的内涵界定
网络直播属于一个新兴行业,学界对其的研究也尚不成熟,目前学界对网络直播的定义较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2016年11月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对互联网直播首次作出规定,“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④]具体来说,笔者认为网络直播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由网络直播平台提供服务,依靠各类直播软件、手机应用程序,将人、物的实时状态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进行实时同步直播的一种新型网络媒体形式。
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直播主要有移动性、互动性和即时性的特点。网络主播可以不受时间、地域限制,可直接通过移动设备发布直播,观众同样可以随时随地观看直播。网络主播与观众可以在直播过程中通过评论、发弹幕的方式随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情感,发表的评论以及弹幕其他观众也可以看到。网络直播只要开始,从网络主播作出一个行为到行为传达至观众基本不会超过几秒钟的时间,也正基于上述特点,对内容的及时审查及监管存在难点,导致目前一些直播中,甚至一些评论、弹幕中存在着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二)网络直播的分类
网络直播的开放性,决定了只要观看网络直播内容的未成年人,均有可能受到权益侵害,按照网络直播内容划分,可分为游戏直播、传统秀场直播和泛娱乐直播三大类,其中泛娱乐直播又包括泛娱乐生活化直播、垂直类直播和版权直播,这里的版权直播包括电视直播、活动直播及自制节目直播,属于较为传统的直播类型,这里不进行讨论。[⑤](如图表1)2017年直播市场规模已经达到了799.8亿,其中泛娱乐直播规模达422.5亿,其他游戏直播、秀场直播分别为87亿、290.3亿。[⑥]游戏直播主要内容是以主播解说网络游戏、电子竞技比赛为主;秀场直播是以美女主播为核心的直播模式,秀场主播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靠打赏;泛娱乐直播分为垂直领域泛娱乐直播和全面移动直播,直播内容更注重与观众的实时交流与互动。
网络直播分类 |
网络直播观众 主要特点 |
网络直播博主 主要盈利来源 |
网络直播平台典型代表 | ||
传统秀场直播 |
草根用户 |
用户打赏 |
YY直播 | ||
游戏直播 |
游戏粉丝为主,用户粘性强 |
用户打赏、游戏联运、广告 |
虎牙直播 | ||
泛娱乐直播 |
垂直领域 |
电商直播 |
女性较多,用户支付能力较强 |
商品销售、用户打赏 |
淘宝直播 |
明星娱乐直播 |
用户年轻化,用户一般因大V而选择平台 |
用户打赏、广告 |
微博直播 | ||
体育直播 |
体育粉丝为主,用户粘性强 |
付费收看、用户打赏、广告 |
优酷体育直播 | ||
泛娱乐生活化直播 |
多话题直播 |
用户比较分散、各垂直领域的受众根据其关注的主题而关注直播平台与话题 |
用户打赏 |
斗鱼直播 |
(图表1:网络直播的分类)
二、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直播现状及权益受损状况
(一)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直播的总体情况
早在2016年,新浪微博数据中心发布的《2016年直播行业洞察报告》显示,11到16岁的网络主播、观众分别占总数的12%、10%,[⑦]结合当年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而言,未成年人直播用户数量相当可观。今年2月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7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6.4%。中国青少年网民规模达2.56亿,占整体网民的41.5%,占青少年总体的71.8%。紧接着,2023年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联合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5次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研报告》,报告显示: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不断扩大,2022年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突破1.93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已突破九成多。[⑧]作为与互联网一起成长起来的未成年人,已经在网络直播领域有很高的参与度,有不少的未成年人不仅仅是网络直播的观众,还是网络直播中的主角,成为网络主播,且网络直播呈低龄化。
(二)未成年人因使用网络直播权益遭受侵害的状况
网络直播在给人们带来全新娱乐体验的同时,也大量网络直播充斥着低俗、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超九成未成年人曾遇不良信息侵害,[⑨]致使未成年人遭受财产损失、隐私暴露、人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1.未成年人隐私权受到侵犯。隐私权作为具体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信息秘密和私人生活安宁被依法保护,未经同意,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公开。[⑩]《侵权责任法》第2条也对隐私权予以了确认,并在第36条对网络隐私权作了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隐私权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但在无处不在的直播传播下,有些主播为了博得关注、为了成名、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在直播过程中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比比皆是。加之,未成年人心智没有完全发育成熟,其辨识能力不足,很容易将自身及家庭等信息对外泄露,产生安全隐患,也很容易“被直播”,成为他人直播中的主角,比如直播“女生宿舍”事件。通过网络直播公开泄露的未成年人隐私比在现实生活中泄露影响力更大、后果往往更严重。
2.未成年人财产权受到侵害。近年来有关未成年人瞒着父母向网络直播提供巨额打赏的现象时有发现,经媒体报道的案例就不在少数,如“海南海口12岁小学生打赏游戏主播,花掉环卫母亲4万元积蓄”“广东中山小学生假期玩游戏,用妈妈手机买1.6万元道具”[⑪]等等,网络直播平台中对主播打赏,其本质就是粉丝在观看直播的同时,花真金白银买虚拟礼物送给主播。网络主播在直播时,往往会用引导性话语诱使观众送出礼物,甚至会使出浑身解数对高额打赏进行及时“回馈”表演,对于心智发育并未完全发育的未成年人,他们还没有形成正确的、成熟的消费观,往往经受不起诱导将父母卡中的钱打赏给主播,加之网络直播平台对未成年人作为观众并没有严格的准入机制和监控机制,导致高额打赏事件在未成年人中不断发生。
3.未成年人人身权受到侵害。伴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起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犯罪。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成熟,辨别意识不强,很容易成为受侵害的对象。常见的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主要有两个模式:一是直接利用网络直播的犯罪。如2018年6月,全国首例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传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何某、陈某、沈某、王某等人明知直播平台上有大量淫秽主播进行淫秽表演并广泛传播,仍以隐藏主播房间、选择性封号等方式放任淫秽视频的传播,通过观众支付给主播的打赏费用参与分成获利。案发时,该直播平台上已注册会员2852043人。未成年人由于缺乏性教育以及其自身特定的身心特点,很容易在接触不良文化时迷失自己。网络色情的不良诱导,使未成年人模仿其中暴力行为,并且使未成年人性行为失衡,产生婚前性侵行为及性犯罪;网络色情中低俗的性信息造成未成年人的性心理的畸形发展,甚至滋生青少年犯罪心理。[⑫]二是间接利用网络直播的犯罪,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直播弹幕、评论留言等方式,先与未成年人加为好友,后线下约未成年人见面实施犯罪的模式。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陌生人防范意识不强,尤其是未成年女性只身与网友见面存在诸多的人身安全风险,有不少案件都是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平台与未成年女性交友后见面后,被犯罪嫌疑人实施性侵害、侵财等犯罪行为。
三、我国网络直播领域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分析
(一)我国网络直播领域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在国家层面,针对网络直播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影响和问题,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目前针对网络直播行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如图表2)
序号 |
效力级别 |
发布主体 |
发布时间 |
文件 |
网络直播领域内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条 |
1 |
法律 |
2012.10 |
《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 |
无 | |
2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2011.1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无 |
3 |
部门规章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撤销) |
2015.8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修订)》 |
无 |
4 |
部门规章 |
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公室 |
2016.3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无 |
5 |
部门规章 |
文化部(已撤销) |
2016.7 |
《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 |
无 |
6 |
部门规章 |
国家广电总局 |
2016.9 |
《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无 |
7 |
部门规章 |
文化部(已撤销) |
2016.12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第七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参与的网络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
8 |
部门规章 |
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公室 |
2016.11 |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
无 |
9 |
部门规章 |
文化部(已撤销) |
2017.12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无 |
10 |
部门规章 |
国家广电总局 |
2019.3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
全文涉及 |
(图表2:政府发布的网络直播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我国网络直播领域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分析
我国政府对网络直播行业采取的规范行为,呈现出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以解决问题为主到以建立常态化长效机制为主的良性变化趋势。但需要注意的是:
1.未成年人保护观念空缺。从2016年的“造人事件”到网络掀起“全网最小妈妈”“全村最小妈妈”[⑬]事件,因网络直播一些恋爱、怀孕生子等未成年人禁忌的话题被轻易打破,这是对伦理道德的无视,甚至触碰了法律的底线。然而这些视频却往往能成为平台热推的头条,这对引导未成年人起到了相当恶劣的作用。作为未成年人国家监护人的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有使命尽到监管的职责,但是我们看到上述规范性文件中,除了今年刚刚发布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以及2016年文化部发布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中第七条之外,其他文件中只字未提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立法这一环节,我们对未成年人的重视程度不够,保护意识薄弱。
2.立法位阶较低。从图表2中分析得出,目前规范网络直播的文件仍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立法层级低,法律效力有限,缺乏宪法、基本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更高层次的立法,目前网络直播立法体系的构建缺少基本法律。目前的规范性文件是各政府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范围及治理需求而制定的,各自适用,分散立法,容易出现内容重复,不仅使法律效力打了折扣,还影响了在司法实践中规章运用的效果。
3.监管主体权责不清。从图表2中分析得出,目前涉及网络直播行业的相关管理单位众多,有文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广电总局等等,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势必存在职权不明晰的问题,权力时有重合时有空白,使得监管难度变大,可操作性变差。比如《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2015修订)》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又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仅这一条法条中,就对同一内容的监管规定了两个部门,这还仅仅是众多法条的一个缩影。
4.惩治力度不足。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18年,虎牙年收入为46亿元,而斗鱼年收入也超过40亿元,并有望赴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以斗鱼直播平台主播为例,该平台排名第一的主播月收入已达百万,按此推算一年就已是千万身家。与网络直播的暴利相比,我国对于违反网络直播的处理力度过小,处罚数额和力度都微乎其微,无法达到惩戒和预防的目的,比如我们从《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34条、第35条及第36条规定中看出,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一般是罚款处理,但罚款数额仅区区几万,如果按罚款5万来算,仅占虎牙年度总收入的0.011%,这与火爆的网络直播平台的利润或者与当红网红主播千万的身价相比简直九牛一毛。为了获取丰厚的利润,平台或者主播都愿冒风险违规操作,主播将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内容放入自己的直播中,而平台则持默许的态度。因此,加强惩罚性制度规范建设,加大惩罚力度,扼杀平台及主播的侥幸心理。
四、网络直播领域内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域外考察
“不知别国法律者,对本国法律便也一无所知”[⑭],比较法研究是深化本国法律认识的一条重要途径。同时,也是预测法的发展趋势,指导本国法律完善与改革的重要方法。笔者重点考察拥有全球知名网络直播平台的美国以及率先公开推行网络监管制度的新加坡关于网络直播方面的治理经验,以期有“他山之玉,可以攻玉”之效。
(一)美国:重点保护未成年人
美国的网络直播出现时间较早且发展迅速,目前FacebookLive、Twitter的Periscope、谷歌Youtube移动直播服务,以及亚马逊的Twitch“四强争霸”局面已经形成。美国网络直播业的健康发展,得益于对其网络直播行业卓有成效的监管。美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特别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了防止淫秽色情、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的侵害,先后通过了《通信内容端正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儿童网络保护体系。
1.《通信行为端正法案》(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简称CDA,1996年颁布)。CDA作为《电讯传播法案》的一部分,有两个条款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色情作品危害:一是禁止有伤风化的传播;二是禁止明显反感的展示。[⑮]同时还规定了惩治措施,即禁止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网络交互服务和电子装置上,制作、教唆、传播或容许播出任何具有猥亵、低俗内容的言论、询问、建议等,否则视为犯罪,违反者将处以罚金或者两年以下监禁。后该条因“压制”了成年人有权接受并向他人传播言论自由的权利,而被判为违宪。
2.《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简称CIPA,2000年颁布)。CIPA是制定和执行监控未成年人上网活动的规定,通过信息过滤等途径限制未成年人接收到网络不良信息。该法律规定在网上向未满18岁的青少年传播色情内容视为犯罪;[⑯]并要求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必须在其网络服务程序的目录上提供过滤器,电脑可以自动识别“色情”“成人”“暴力”等关键词。
3.《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简称COPPA,2013年予以修订)。COPPA是一部有关隐私保护的联邦法律。根据COPPA的规定,谷歌、推特和脸书均不向13周岁以下的儿童开放;要求有确定信息表明是在与13岁以下儿童打交道,或者旨在收集儿童信息的商业在线内容提供,在收集、存档、使用或转卖与某一儿童相关的任何个人信息之前,要取得该儿童父母的证实同意。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表示建议网站要求儿童网民提供其父母的信用卡号来证明他们上网是征得了其父母的同意的,还建议网站开通免费电话和电子邮件系统供父母们对孩子的上网进行确认。
(二)新加坡:实施“疏堵兼顾”的互联网监管体制
新加坡在网络空间治理上坚持政府主导,同时兼顾各方利益,做到精英政治与大众民主相结合、政府干预与市场竞争相结合、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相结合[⑰],强调法治及秩序,同时又倡导行业自律和道德教育,形成了新加坡较为典型的东方国家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目前新加坡的网络主管部门是传媒发展局(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简称MDA),该机构的设立明确了网络监管的责任主体。
新加坡建立了严格的许可和注册登记制度、审查制度。 许可和注册登记制度要求所有在新加坡从事网络服务的机构都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依法向新加坡传媒发展局进行登记。在注册登记时,该机构须承诺封锁违反道德及政治标准的内容。该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免受有害信息的侵害。
同时,新加坡实行严格的互联网审查制度,由政府信息与艺术部下设的检察署依法负责对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进行审查。[⑱]审查时,检察署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对进入家庭信息的审查要严于对进入公司企业信息的审查;针对未成年人的信息利用严于对成年人的信息利用;对公共消费信息的检查严于对个人消费信息的检查;对仅用于艺术、教育等资料的检查则较为宽松。
此外,新加坡政府还积极开展公共教育项目,以加强父母对青少年上网的监督[⑲],专门设立公共教育和网络健康使用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为公众尤其是家长提供长期培训和指导,协助家长帮助孩子有辨别地使用网络,为青少年提供良好的网络使用环境。
(三)域外启示
虽然美国、新加坡两国在网络直播领域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非完美,但是一些有益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和为之利用的:一是重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尤其是美国,多次出台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保护网络中的未成年人;新加坡也出台了严格的许可和注册登记制度。二是设立专门的监管主体,新加坡设立传媒发展局作为网络监管的唯一主体。三是重视发展公共网络伦理素养教育,新加坡设立公共教育项目,要求家长承担起教育职责,从家庭个体着手,防患于未然。四是分级审查,新加坡在审查网络信息时区别对待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与成年人的信息。五是惩治严明,对于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美国将其视为犯罪予以罚金或者两年以下监禁,虽然后被判为违宪,但其中可以看到美国在网络保护中,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惩处力度之大。
五、网络直播领域内构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在考察我国立法呈现出立法位阶低、权责不明晰等问题之后,认识到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通过网络直播平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状况,再结合对美国、新加坡两个典型国家域外考察后,笔者从以下几方面对在网络直播领域内构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一)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专章增设网络保护内容
虽然国家广电总局刚刚出台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但该规定可用于未成年人网络直播领域内的保护规定较少,大部分规定适用于电视台、广播台、网络频道等平台的节目制作上,且法律位阶不高,仅仅是部门规章,因此,今年正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之际,笔者认为应当在此次修改中专章增设网络保护内容,在原先的基础上增设一章“网络保护”,即由原先的“四大保护体系”(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变为“五大保护体系”(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网络保护),这既可以解决原先规范性文件位阶低的问题,也能切实解决在网络直播领域内的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状况。
同时,还可以其他章节中增加一些法条,如在“第二章家庭保护”中,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正确、适度地使用网络,并履行好网络监管职责,使未成年人健康上网。如在“第三章学校保护”中,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在电脑中添加不良信息过滤器,确保未成年人接触不到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如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网络直播平台、网络主播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设立全国性的专门监管部门,明确责任主体
未成年人保护是跨领域的社会问题,涉及立法、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必须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工作机构作为中枢机构来主导,建议在国务院下设立未成年人事务局统领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在该局下设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办公室,全权负责未成年人网络事宜,统筹协调国家网信部、公安部、文化部、广电总局等相关部门间的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对于出现的矛盾、冲突、权责相互重合等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三)建立双重审核准入机制,完善未成年人注册制度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不能因潜在的负面因素就不加分辨地予以禁止,这有违事物发展的规律,所以一刀切地限制未成年人不得参与网络直播并不可取,但要严把直播“入口”。笔者认为,应当禁止未成年人担任网络主播,但作为观众,可以允许其观看,但要严格把关,建议立法规定未成年人只有再通过平台及家长“1+1”的双重审核后,才可以进入网络直播平台观看,反之,仅有未成年人自己的实名登记,没有上传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文书,则不能登录直播平台。
首先,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实名注册,直播平台通过绑定移动电话、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其次,需要上传一份法定代理人[⑳]签名的同意孩子观看网络直播内容的相关文书,并同时上传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以此强化法定代理人知情权和准入权限;最后,直播平台可以通过开通免费电话或电子邮件系统确认父母是否允许孩子观看网络直播的行为,同时有义务告知平台针对未成年人上网的保护方法[21],可供监护人选择,以此引导、帮助父母监管未成年人上网。
(四)建立内容分级制度,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
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引导,使其形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建议建立我国的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由全国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办公室负责设置等级划分的标准,主要围绕性、暴力、恐怖等要素,第一级是适合所有人观看的内容;第二级是适合12岁以上初中生观看的内容,12岁以下由监护人陪同观看;第三级是适合15岁以上高中生观看的内容,15岁以下由监护人陪同观看;第四级是适合18岁以上成年人观看的内容。(图表3)
等级划分 |
适宜群体 |
标志 |
第一级 |
全部 |
绿色 |
第二级 |
12岁以上 |
蓝色 |
第三级 |
15岁以上 |
黄色 |
第四级 |
18岁以上 |
红色 |
(图表3:内容等级划分)
申请内容分级的流程:由网络直播平台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22]先向所在地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出申请级别划分,经过材料审核后由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23]决定最终等级。等级划分后,要求网络直播平台必须在节目介绍或播出开头醒目标志等级标识,方便未成年人及家长选择。
(流程图)
(五)加大惩治力度,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网络平台及网络主播都有义务营造一个清朗绿色的网络空间,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网络直播平台还是网络主播,建议都应当从重处罚,具体如下:
对于网络直播平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高于违法所得数倍的罚款,同时勒令平台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其网络经营许可证,并列入全国网络直播平台的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许其再开设网络直播平台。
对于网络直播主播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应当没收其个人所得,并处以高于其个人所得或者等于其所有的主播所得的罚款,并同时与信用挂钩,将其侵害行为作为违约的一种情形登记进入征信系统,通过信用制度对网络主播进行约束;情节严重的,将其直接列入全国网络直播黑名单,禁止其再作主播。
1
刘凯,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①]https://www.163.com/dy/article/IUC183L2051481OF.html。
[②]2016年1月10日,名为“放纵不羁123”的主播在自己开设的“直播造娃娃”直播间公开直播造娃娃,只见一男一女全身裸体,做着不雅动作。几分钟后有网友进行举报,斗鱼直播平台当晚发布公告对事件进行了回应,并表示直播间是在第一时间进行封停,并已针对涉事主播向警方报案。因斗鱼平台未及时截断该视频,在直播中流出暴力和危害社会公德的禁止内容,被罚款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5.74万元。
[③]2015年11月8日,名为“司徒七男”的主播趁宿管不注意,闯入南方翻译学院女生宿舍对同学进行采访,谎称录播节目进行后期剪辑,未告知是在进行直播行为,该行为不仅侵犯了女生的隐私,也对直播中的女同学造成了生活困扰和伤害。
[④]《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
[⑤] 高文珺 何祎金 田丰:《网络直播:参与式文化与体验经济的媒介新景观》,电子工业出版社2019年版,第90页。
[⑥] 《2018年直播行业细分市场(移动直播、秀场直播、游戏直播等)发展情况(图)》,http://www.chyxx.com/industry/201812/701002.html,2019年4月1日访问。
[⑦] 新浪微博数据中心:《2016年直播行业洞察报告》,http://date.weibo.com/report/reportDetail?id=328,2019年4月2日访问。
[⑧]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研报告》,http://www.199it.com/archives/862520.html?weixin_user_id=7fo6ETQjj9qoRjTBLQUQy52gSoX5Mk,2019年4月2日访问。
[⑨] 董丝雨、许晴:《为“数字原住民”撑起一片晴空》,http://www.sohu.com/a/252435203_113767,2019年4月5日访问。
[⑩]王清林、杨心忠:《侵权纠纷裁判标准与规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第1版。
[⑪] 任然:《12岁女孩巨额打赏:直播不能对未成年人不设防》,载《中国青年报》2018年11月29日第002版。
[⑫]郭菁、王春丽、邓翡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研究》,载《犯罪研究》增刊,2018’检察官论坛专辑。
[⑬]2018年3月31日,央视《新闻直播间》和《东方时空》均对平台上存在的大量未成年孕妇现象做了报道,提到在快手、火山平台找出了数以百计的未成年妈妈视频。
[⑭]【日】大木雅夫著:《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
[⑮] 梁鹏、王兆同:《美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色情作品危害的立法与借鉴》,中国青年研究,2006/10。
[⑯] 魏宏岩:《国外网络直播监管掠影》,《检察风云》-域外探法,2017年7月。
[⑰]刘志伟:《新加坡社会治理经验与启示》,载《行政管理改革》,2013年第8期。
[⑱] 高荣伟:《国外网络直播相关法律法规》,载《检察风云》,2018年11月15日。
[⑲]张秉鉴译:《新加坡广电局管理因特网》,载《广播电视新媒体政策法规研究—国外法规与评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⑳] 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可以由未成年人主播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签字同意。
[21] 笔者以抖音短视频为例进行说明,抖音短视频设置了“未成年保护工具”页面,用户一打开抖音短视频的应用程序,就会出现“进入青少年保护模式”的引导语供监护人选择,该保护模式包括时间锁、青少年模式、亲子平台,监护人可以设置孩子使用抖音的时长、设置无法进行充值、打赏等操作。
[22]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安排具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或者教育背景的人员专门负责未成年人节目、广告的播前审查,并对不适合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广告提出调整播出时段或者暂缓播出的建议,暂缓播出的建议由有有关节目审查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23]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由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定期对未成年人节目、广告进行播前、播种、播后评估。必要时,可以邀请未成年人参加评估。评估意见应当作为节目继续播出或者调整的重要依据,有关节目审查部门应当对是否采纳评估意见作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