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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角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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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新时期大国外交的基本纲领与行动指南。该理念蕴含了丰富、深刻的国际法思想,是结合中华优秀文化,在高度概括我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基础上的与时俱进,是适应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中国践行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外交政策及其相应国际法需要而提出的新主张。因此,对其包含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而为实现这一新理念提出有效的具体措施、方案等提供支撑,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研究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好处    

在国际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国家利益多元化等背景下,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超越了大国争夺主导权的思维,将促使各国休戚与共、合作共赢谋求共同发展,并对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繁荣发展产生重大而长远的影响,更利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长久利益。从应用角度,本课题研究服务于国家利益,从短期来看,可以为构建与周边国家的和谐关系提供理论依据,从长期来看可为为中国发展获得有利的外部环境提供对策方案,同时,研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路径还有利于推动国际法制度改革。

二、需要处理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正确定位“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携手各国共同应对全球变局、推进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其目的在于把整个地球村建设成为一个和睦的大家庭。习近平同志指出: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要实现这一伟大目标,我们需要从关注生命安全和全球发展前景的高度,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内核和价值取向,作出科学的解释和合理的定位,以赢得国际社会的支持和认同。

(二)如何正确认识全球变局

“全球变局”是由国际力量对比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全球秩序调整和变革。正确的认识“全球变局”是应对全球性挑战和问题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提条件。因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全球治理现代化,必须深刻认识并积极应对全球变局。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逐渐失去优势,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世界快速发展,世界政治多极化正在加速推进,这是全球变局在国际格局层面最为鲜明的特征。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就是霸权秩序。虽然西方国家掌控的世界霸权经历了由葡萄牙、西班牙掌控的殖民霸权到英国维系日不落帝国的世界霸权,再到美国维护超强实力的单极霸权的转换,但都只是更换了世界舞台上的主要角色而已。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格局、掌控国际话语权没有改变,而广大亚非拉国家一直处于被奴役、被压榨的境遇并没有改变。这种不平衡的政治格局在二十一世纪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控制世界的能力逐渐下降,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崛起,日益走向世界政治舞台的中心。世界政治格局已经告别美国主导的单极世界,多极化发展的新格局正在形成。在此过程中,如何研究积极推定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如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三、具体工作建议

第一,在全球层面,维护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

《联合国宪章》是现代国际秩序的基石,确立了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推进全球治理变革和国际关系重建的平台。坚持奉行《联合国宪章》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理应坚决捍卫《联合国宪章》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威和地位;另外,联合国在应对全球性问题中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维护的手段主要在于:首先,要落实《联合国宪章》与国内法的平等使用;其次,应根据《联合国宪章》构建“平等互谅、共商共建共享”的新型国际关系;再次,应当坚持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寻求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的世界;最后,应当借助联合国这一国际平台阐发中国提案。

第二,在区域层面,以一带一路为起点,推动国际经济合作向纵深发展。

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亚洲有关国家访问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两个符合欧亚大陆经济融合和发展战略的重大倡议,合称“一带一路”倡议。“一带一路”倡议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实践。2015年3月,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以新形势促使亚洲、非洲和欧洲相关国家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创造各国间互利、合作、共赢的有力环境,我国政府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其主张的基本原则是“共商、共建、共享”,主张各参与国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坚持“开放合作、和谐包容、市场运作、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精神。在区域层面,“一带一路”倡议可以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推手,朝着区域综合性制度化方向发展。

第三,依托现有国际法律框架,推动建立长期对话协商的国际关系。

当前全球治理体系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国际法律框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非要颠覆现有的国际法律框架,而是推动现有国际法律框架的改革。

当前全球治理的困境,来自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全球治理体系的打击。例如,世贸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2019年11月22日在日内瓦举行每月例会,由于美国阻挠,会议最终仍无法启动上诉机构新成员的遴选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被称为“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对确保全球贸易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和平解决贸易争端起到关键作用。一旦该机制失效,国际贸易政策就有可能陷入无序恶性竞争的危险境地。在此方面,我国的推动路径主要是积极参加各类国际会议,团结有关国家共同维护现有国际法律的稳定。同时,还需重视非正式的国际对话。非正式的国际对话影响力在于各国在非正式国际对话框架下,坚持对话协商。

第四,在气候、环境、卫生等多领域加强国际合作,深度参与全球治理。

我国应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运用好国际法,推进全方位、多领域国际法治,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推动我国从规则遵循者到规则制定者的角色转变。全球化不仅带来了希望和机遇,也带来了全球性问题,面对这些问题,任何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中国作为全球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已经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愿景,并逐步采取了落实措施。此外,环境、气候、公共卫生、深海公域、网络空间、外层空间等领域的全球治理和配套国际法律制度设计难题日益凸显。面对这些新挑战,如何平衡“谋求本国竞争优势”和“联合他国力量谋求共同利益”,如何平衡“国家在新领域的关键利益”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集体利益”等复杂问题,各国都无法回避,必须通力合作。本课题也将尽力展现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

第五,推动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和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由此可见,新时代有对内、对外两重含义。对内而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主要面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外而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已经成为我国处理外交事务和处理国际法治的重要宪法依据。因此,随着国家间各领域各层次的交往日益密切,全球性问题不断凸显,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各个国家的利益重合,国家法、国内法二元分立的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时代对我国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提出的要求,因此我们需要积极促成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的衔接和互动,落实国际规范和标准,遵守国际义务,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使之既符合中国全面对外开放的需要,又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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