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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合治视域下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改革的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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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我们大可从历史上德法合治的经验出发,探寻新时代社会会主义法治改革的路径。本课题正是在站在以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为鉴的角度,试图厘清古代德法合治的理论模型,通过对德法合治、德法分治的实施效果进行比对,以图为当下社会主义法治改革找到有效的理论进路。

一、德法合治融入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改革的价值

如何将德法合治观念融入法治实践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健全,精神文明是不可或缺的衡量标准。仓廪实而知礼节,每个时代都有相匹配的时代文明,任何一种文明的成长和成熟,也离不开规则和制度的支撑。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还面临颇多挑战,要发挥道德的引领作用,不仅需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更需要制度保障。本课题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角度切入,研究如何将德法合治入法治实践,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贡献理论智识。

(一)将德法合治观念融入法律制定实践,实现良法善治

在立法层面上,将德法合治观念融入法律制定实践,就是在立法环节将其所包含的道德价值运用到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中去,做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此外,还要坚持价值引领,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以德治促进法治,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

(二)将德法合治观念融入法律执行实践,实现依法治国

在执法层面上,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着眼点、着力点,牢牢把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一执法工作生命线,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素养、提高执法水平,坚定不移地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者、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在司法层面上,不得让违反道德的行为通过法律获取不当利益,由于法律是人类行为的低线,道德是高线。现实生活中就出现了不少人利用违反道德却不违法的行为谋取利益,游走在道德与法律的边缘。如夫妻之间,不恪守忠诚义务,为了获得更多的买房、买车资格、或者为逃避对外债务,不惜到民政机关办理假离婚。此外,还不得让符合道德的行为因为法律承受不利后果。如一些见义勇为反被讹的案件。 所幸,我国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针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

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司法过程中,既要依照法律规定,也要注重天理人情。虽“天下之情无穷,刑书所载有限,难以有限之法穷无 限之情”,但我们仍然要注重构建现代司法天理、国法、人情的三维体系,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

(三)将道德融入法律遵守实践,实现全民守法

在守法层面上,发挥先进文化育人化人作用,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制定文化产业促进相关法律,增强文化产业传播主流价值的社会责任。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立法。探索制定公民文明行为促进方面法律制度,引导和推动全民树立文明观念,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加强舆论引导,报道典型案例,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正气,鞭挞丑恶行为,引导人们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通过长期的宣传教育和文化培育,将守法意识化入民众内心,成为一种德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的内心信仰,形成法律职业人员做到公正执法,广大人民群众做到自觉守法的良好局面。

二、将德法合治观念融入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改革需面对的几个问题

1.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改革立法实践的复杂性

法律之良建立在于以道德为根基的基础之上。然而社会生活千变万化,而法律又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性总是产生矛盾与冲突,因而容易出现“时滞”问题。法律具有不能适应时变的弊端。法律规范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因而,当面对具体个案时,它就有可能成为非正义的、僵化的规则。如依据此前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因赔偿标准的不同,居然出现同命不同价的社会现象。其严重违反了法的平等价值。直至中央发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意见提出要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此外,还要规范招工用人制度,消除一切就业歧视,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机制,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就业制度。意见的出台,反映了有些法律本身存在问题,在道德的指导之下,我们可以及时的调整修改,使其适应社会的变化与发展。

但是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物;法律毕竟是通过简明扼要的言词来表述社会现象的,任何语言都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包罗万象去穷尽所有的行为与事件;法律调整的范围只限于那些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干预的社会关系,而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少方面用法律干预是不适宜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而法律也不必去穷尽一切社会现象。法律一经制定就落后于现实社会的发展。如何克服法的局限性,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的融入法律制定实践的过程中是一个值得深思和探讨的问题。

2.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改革法律运行实践的艰巨性

执法、司法具有惩恶扬善功能,文明执法、公正司法是对社会道德的捍卫;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也是对社会道德的破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就要求德法合治观念融入法律运行实践不能仅停留在表面,要深入落实到提升执法理念、完善执法程序、增加执法力度中去。正如古云:“天下之事,难于法之必行。”

另一方面,司法裁判要循天理、遵国法、顺人情,做到情理法的统一、融合,不能机械司法,背离大众的情理人心。如果失去道德支持,偏离同一时代社会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就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了十次犯罪。”而且在网络媒体时代,人人都是摄像机,人人都是麦克风,任何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行为都可能在媒体聚光灯下成为负面舆情,损害司法机关形象,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执法司法的满意度,最终损害的是执法司法的公信力。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建设实践中,执法司法机关要努力做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观有机融合,把公正理念作为执法司法工作的压舱石,牢固树立执法司法为民理念,切实增强依法履职能力,落实好日常执法的规范化,真正做到执法司法办案不仅于法有据,而且符合公序良俗,通过每一项执法司法活动引领社会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运行实践的过程虽道阻且长,但还是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改革守法实践的持久性

易经中是这样描述文化的:“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公民的守法习惯养成归根究底,也是一种文化建设。促进全民守法,是一个文而化之的过程、一个长期的过程,要使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内心信仰。国家在开展社会治理中可以使用法律和道德两种手段,但法治与道德相比局限性就显得比较大。法律的执行依赖的是国家强制力,虽然能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但也会因此出现法律被滥用、被操纵的情况。而道德手段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等语言力量,引导和监督人们的正常行为。同时,道德是时刻在发展的,而法律需要在研究后最终确认,这时道德就能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主要针对的是犯了错误的人,在不良后果产生后,对他们的过错进行惩罚,属于一种事后行为。除此以外,道德是社会公民已经形成的一种共识,对凝聚人心,树立共同的价值观有着非常重要的用,通合理运用道德手段能进一步促进我国法治文化共识的形成。

三、有关具体工作建议

有关具体工作的建议,将围绕三个方面展开:

(一)立法方面

法律之“良”,是要以道德为根基的。”德法合治观念融入法律制定实践,就是在立法环节将其所包含的道德价值运用到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中去,做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一是直接立法。梳理当下重要道德范畴,研究如何将其直接转化为法律制度。当下社会,在法律制定层面推行德法合治,首要环节就是将重要的道德范畴转化为法律制度。譬如诚信道德,急需用法律对其进行支持维护。2015 年 1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规定为犯罪,维护了公平诚信的道德底线。传统道德提倡“讲信修睦”,“睦”不但包括家庭内部的和睦,也包括社会意义上人际关系的和睦,与“和谐”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有机对接。2016 年 3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为弘扬家庭和睦的传统美德与和谐的价值观,提供了日臻完善的法律保障。凡此之类,皆为道德转化为法律之代表。再譬如,近年来,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泛滥,有些人以“学术自由”、“还原历史”等为名,通过各种媒体歪曲历史,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使传统忠义观念受到质疑,亦使核心价值观受到冲击。2018 年 4 月 27 日通过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对宣扬、美化侵略战争的行为,直接用刑事法律进行调整。这对全社会形成“家国天下”的民族大义,发扬惩恶扬善、见义勇为的道德风尚大有裨益。

二是改良法律。符合道德情理当维护力度不足的法律内容,应进行改良。道德和法律本是不同的事物,依照辩证的眼光观察:有些道德得到法律支持后,可以有效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有些道德虽得到了法律的支持,但如果力度不够,仍然难以有效应对相关的社会问题。经济交往中的诚信道德,就是一个显例。近代以来向西方学习,奉行“民事行为不科刑”的理论,法律中分出刑事、 民事,分属不同的法律部内。违反经济领域中的诚信道德而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违法,不再是犯罪,只能用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这些民事责任方式来制裁。而返还财产本来就是应该的,支付违约金不过是给对方当事人一点利息罢了,这样的法律在某些人看来根本不具有惩罚性质。换言之,就是违法成本低而获取的利益大,于是经济交往中违法失信的行为接踵而至,出现诚信危机。我们完全可以在立法层面做出与时俱进的调整既然单一使用民事法律难以有效维护经济领域中的诚信道德,对某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性的民事违 法行为,可以试点用刑法来调整。比如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在目前法律体制中属于民事违法,赡养费纠纷在全国民事案件中的占比逐年增加;即便裁判之后,也往往执行不能,对孝悌诚信一类道德冲击很大。借鉴历史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的法治经验,对拒不赡养父母的行为人,可以在立法上考虑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如此转变,失信缺德的违法成本提高,诸如此类的纠纷将能化解于无形。从实践中看,亦有先例可证。以前用行政法手 段制裁醉酒驾车,效果一直不明显。自从醉驾入刑以后,问题便迎刃而解,还刺激了一个新兴产业的出现一一“代驾”。以此类推,对道德有所维护而 力度不足的法律,通过调整修改而加大力度,才能使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三是改革法律。梳理与道德相违背的法律法规,研究如何运用道德指导其进行改革。当法律规定与道德情理发生冲突,则需要用道德来指导法律进行改革。没有道德的引领,单纯的法治很可能走偏,就可能出现一些不近情理的法律规定。比如《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一规定,从普遍性的角度考虑是正确的,但没有排除特殊性。如果知道案情的人是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他也得依照法律的强制规定去作证,道德与法律的冲突由此滋生:指证亲属的罪行,虽然符合法律的要求,却会受到良心的自责和舆论的谴责,不利于家庭亲情的维系;不指证自己的亲属犯罪,虽然符合道德要求,却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甚至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到 2012 年 3 月 14 日,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正式通过,其第 188 条第 1 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就排除了直系亲属在法庭上指证对方有罪的可能性,避免法律对亲情的破环,对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客观而言,这次修正尚有“犹抱琵琶半遮面”之感,因为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亲属是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的。如欲进一步完善,还需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成功经验进行创造性吸收,使德法之间达到有机结合。

(二)法律运行实践方面

无论执法、司法,都是法律运行的过程。古云“律条有限,情状无穷”。在法律具体运行中,如果机械地依照法律条文执法或司法,有时会背离普罗大众的情理人心,失去道德支持,偏离同一时代社会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产生不良社会效果。所以,考察当代法治实践所存在的问题,将道德融入执法、司法,需要坚持两大原则:

一是不得让违反道德的行为通过法律获取不当利益。近代以来,吾们向西方学习,采用道德法律分而治之的治理模式,道德的问题归道德调整,法律的问题归法律约束。二者间壁垒森严,老死不相往来。从逻辑上讲,道德是行为的高线,法律是行为的底线,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会违背法律,两 者之间就有了漏洞可钻。早在上个世纪四十年代,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就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本夫将与自己老婆通奸的奸夫打伤,结果奸夫反而到县衙告本夫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学习西法以后,通奸不再是犯罪,只是道德违规,法律不予制裁;故意打伤他人则构成犯罪,法律必以严惩。所以费氏愤慨地说:“这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时至今日,这种在道德与法律之间自由穿梭的行为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愈演愈烈:不向老人尽赡养义务反倒争夺遗产,因盗窃他人财物受到损害而诉诸法院索赔,利用假结婚、假离婚获取某种利益,诸如此类的行为,严重妨碍正确价值观的培育。执法、司法机关在具体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时虽然自有其法,但就整体而言,应该坚持“不得让缺德行为通过法律牟利”的原则,才能使道德有效融入执法司法实践之中,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二是不得让符合道德的行为因为法律承受不利后果。道德要求高于法律标准,符合道德的行为应该不会违反法律要求。但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远远比准确静止的法律条文要复杂,故吾国历来奉行“天理国法人情”的治理模式,法律需要有权威,但不能超然于天理人情之外,更需要道德的引领。正如近代思想家严复所论:中华民族是用是非来衡量法,不是用法来衡量是非;西方则相反,他们是以法来衡量是非。近代以来学习西法给实践中带来的影响就是任何行为皆以法为评判标准:凡是合符法律者,不问是否有理,皆以法保护之,以致出现前述的缺德行为依法牟利的怪象,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法律的“惩恶”功能;凡是违反法律者,不管是否符合道德,皆依法制裁之,又在某种意义是拟制了法律的“扬善”功能。因正当防卫造成对方伤亡反而要受到司法追究,因见义勇为而造成人财物受损反而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此种种的现象,有碍正确价值观的提倡,执法司法机关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应坚持“不得让符合道德的行为因为法律而担责”的原则,才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守法培育方面

法律的遵守在法治建设中有着举足轻重作用。小到文明行走,大到依法治国,都需要树立规则意识,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伟力源于公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遵守实践,推进全民守法,可从两方面进行:

第一,用法治教育推进道德教化,强化民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通过长期的宣传教育和文化培育,将守法意识化入民众内心,成为一种德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这一价值,演化成民众内在的道德价值,全民守法将指日可待。

第二,用道德教化促进全民守法。 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人要是无视道德廉耻,真是“再多再好的法律”都拿他没办法。所以,欲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融入民众的生活中,达到全民守法的预期效果,法治教育固然重要,道德教育恐怕更为重要。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创造性转化,使得“德法合治”在现实社会的具象化具有了可操作性。更能发挥对德、法的整合作用,有利于全社会对良好道德观的传播、养成、认同、践行。


作者:王蓉   单位:贵阳学院      (备注:未经作者同意,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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