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文 | 王健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教育部教指委委员等职。

本文是2021年6月17日天津大学法学院举办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端论坛”会议(在线)上发言的整理稿。法学学术前沿首发!
首先,代表西北政法大学向“法学教育创新联盟”的各成员单位表达敬候之意,同时向天津大学法学院孙佑海院长举办并邀请参加“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端论坛”表示热烈的祝贺和衷心的感谢!刚才天大校领导对法学院,同时我认为也是对本次论坛主题提出的三点建设性意见,即推动新文科建设、探索法工结合的法科人才培养特色与培养机制,以及加强智库建设和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合作;教育部高教司范海林副司长提出的三点要求,即坚持德育为先,铸就法治人才之魂,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搭建平台,强化实践教学,徐显明先生在贺信中倡议法学院校要发挥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还有前面各位的发言,特别是潘剑锋院长,他不仅介绍了北大法学院在国际化方面的一系列独特做法,总结出了多年来开展这方面工作的三点宝贵经验,还分享了他的三点体会,即要与国际上有影响力法学院主动接触,积极联系,打开局面;必须要筹措一定资金投入其中;必须要真干、实干和持续干。他最后的结论是,法学院要以对国家、对社会、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国家发展的建设者,人民利益的维护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我相信,这些都给我们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这次论坛还有许多重要的经验和意见,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和学习。这里我也简单谈一下对这个问题的不成熟的思考。请大家批评指正。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和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的背景下,有关方面持续深入推进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改革,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于是成为法学界的一个热点话题,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全国法学院校上下不断深入学习和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法治工作的一系列的重要论述,围绕这个主题法学界和司法界发表了一系列论文、文章和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如黄惠康《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沈德咏、刘静坤《加强涉外法治工作》、黄进《加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战略选择》、杜焕芳《应当重视和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基于调研的思考和建议》等等。
二是召开了一系列研讨会。近年来,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年会,每年都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加以探讨,例如2018年的“全球治理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2019年的“涉外法治人才是法律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2020年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新冠疫情对中外法学教育的挑战与影响”,除此以外,还有很多高校单独或校级之间举办的专题研讨会,如2019年3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办的“全球治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高端论坛”等等。
三是由政府主导的有关项目的带动下,全国法学院校积极开展各具特色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践项目。早在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教高[2011]10号)里面就包含有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内容,2012年批准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外交学院、吉林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22个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今年2月,教育部研究生司和司法部律师局又联合实施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教研司[2021]1号),确定全国15所法学院校实施涉外律师培养工作,今年首次计划招收500人。关于这个项目定位的特殊性,培养方式、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方式的特殊性和由此涉及相关政策问题,我已经写过一篇文章进行了分析,并向主管部门提出了一些意见,这里不再赘述。那么这里要补充的是,政府在推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面,以前就有。早在1980年代初,司法部就针对改革开放形势需要,就举办过涉外律师班,积累了相关经验。所有这些,都在认识上和实践上推动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开展。
目前来看,对于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问题,大家的认识都基本一致,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对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内容,特别是培养方式,除开表述方式的差异外,也还存在一些较为实质性的差异,有的侧重涉外法治人才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有的强调关系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体制机制等外部条件、有的注重涉外法治人才服务贡献的实务领域,等等。下面提几点不成熟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第一,涉外法治人才,说千道万,归根结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法治人才、法治工作队伍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决定了涉外法治人才是我们本国法治人才的一种,而不是其他国家、其他地区或政治组织的别的什么法治人才。既然是中国的法治人才,那么他首先应该全面系统地掌握本国法,包括本国法的价值、精神、理念和思维方式,本国法的知识体系和检索方法、运用方法,包括本国法的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的知识和方法。拿涉外律师来讲,不论涉外,还是内外兼涉,都要通过本国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备在国内外熟悉和运用本国法的知识和能力条件。在跟一些法学院长们的交流中,经常会听到他们说,培养涉外法治人才,不首先把本国法学弄明白,不具体了解国外某个国家的内国法,我们出去跟人家讲什么、怎么讲呢?我觉得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所以要在比较全面、扎实的把握我们本国法,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了解某一种或某几种外国的法律和国际间的法律规则。这方面,应当特别强调的是法治人才的国际视野以及与此相关的能力和素质。
第二,涉外法治人才中“外”的指向是一个全方位的、立体的概念。它应当服从于国家外交政策和涉外工作战略布局这个大原则,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最高原则。我国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强调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反对霸凌和单边主义,积极倡导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以这个“外”,既包括世界上的发达国家,也包括众多发展中国家。因此,涉外法治人才的“涉外”指向,就不仅仅是英美欧盟等少数发达国家,至少要涉及“一带一路”建设所辐射的国家和地区的总体和全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北大、清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等持续推进的国际化高端法律人才培养项目,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的“多语种+法律”,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等面向东盟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合作交流项目、西北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以培养维护国家安全法治人才为指向的实践项目,同样都各有其不可替代的意义和价值。
基于以上,因此第三,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就不可能是单一的,应当是多元性的。这一点,在各种有关讨论中大家实际上也都认识到了。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以及采取的各种因应对策或举措,其实主要取决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单位所在的区位条件、办学传统等客观条件,而这个差异化的理解,使我们无法寻找到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反过来,政府有关部门在确定各种资源分配投入时,不能把简单划一的概念表达到有关评价指标体系中去,那样会抑制办学者在这方面探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毕竟,相应的制度环境确实会对人才培养工作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
第四,基于历史等复杂原因,目前来看,影响制约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瓶颈还是外语。历史上,康熙曾提倡翰林院学习拉提诺文(拉丁文)。但随后不久的中西礼仪之争打断了中西之间已日益活跃的文化交流,禁止本国人学习外国文和禁止教外人学中文的规定,最终导致了中英《南京条约》的中英两种文本,都是通过担任翻译的英国人提供的被动局面。圆明园被两个强盗焚烧后,政府设立了学习英文和法文的同文馆。此后又因应不同时期对外交往的需要学习日文,再后来又学习俄文。今天我国的国力、国势、国情当然远非昔日可比,但是在学习和运用外语方面的仍存在大语种、小语种不敷现实需要的问题。而语言能力的获取又非一日之功,需要学习者长期的学习和运用实践。非法学专业甚至一般社会人士可以三个月成功突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外语是不可能的。有专家指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成功的关键是在外语,我认为,这个见解可谓一语中的。学习外语,不止是常人理解的掌握一种语言文字的问题,实际上它的背后包含了对操该语言民族的历史、文化、习俗、宗教、民性等许多方面的认知。涉外法治人才所服务的领域,不一定都会是留学目的国那样的发达国家,而应当是跟随着中国海外贸易的拓展而延伸到各种可能的国家和地区。中国的对外经贸走到哪里,中国的涉外法律服务就应当跟进到哪里。在这方面,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多语种+法律”的人才培养实践非常值得关注。上外法学院从2015年就开始,直到现在都在不断完善这个培养方案。今年招收的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生源来自不同专业背景的语种就多达17种,包括了英语、俄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荷兰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匈牙利语、希腊语、日语、朝鲜语、阿拉伯语、波斯语、泰语、越南语、印尼语,语种之多,在法律硕士教育体系中,堪称之最。目前有的法学院校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充分利用外国语大学多语种优势,与之开展合作,如2020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外国语大学签订的涉外法治人才本硕贯通培养合作协议,应该说就是一个切实可行的举措。
第五,应当总结和借鉴我国近现代以来培养国际化法律人才的有益经验。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既是一个新命题、新任务,但也是个老话题。自京师同文馆开设“万国公法”学习科目之后,在海禁大开背景下,各种新式法科机构的兴办,模范耶鲁大学学制的天津北洋大学法科、移植日本法政教学模式的北京朝阳大学、充满英美法元素的上海东吴大学法科等等,某种意义上讲,都可以是说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王宠惠、郑天锡、梅汝璈、倪征燠、周鲠生、陈体强、李浩培等等一大批法学家,都称得上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成功范例。他们的专业选择、学习和专业训练经历及其在开放时代取得的职业成就,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