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通知保险公司不及时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赔偿呢?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保险纠纷案,车辆发生落水事故后,投保人没有第一时间联系交警与保险公司,事后联系保险公司时遭到了保险公司拒赔。
深夜驾车落入水塘
2024年2月23日深夜,湖南省宁乡市的李州(化名)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某村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
当天下午,这里刚刚下了一场小雨,湿滑的路面在夜晚结了一层薄冰,当李州驾驶车辆行驶至一池塘旁,车轮打滑导致车辆失控,冲进路边的池塘。车身迅速下沉,李州绝望挣扎,周围的村民纷纷赶来施救并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李州被送到宁乡市某医院进行救治。
事故发生3天后,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为李州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事故发生后,李州修理车辆花费101665元。此前,李州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车损险,因此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某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发生时李州未联系保险公司,无法查清事故原因”为由,拒绝理赔。
无奈之下,李州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同时,李州还委托某评估公司就车辆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评估结论认定李州的车辆维修损失为989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凌晨,同时出现车辆毁损和人身损害的情况,李州虽未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但根据交通事故证明可知李州驾驶车辆落水后周围群众已经报警,李州知晓后未再报警,结合落水时间及当时天气,李州先前往医院的做法也符合生活常理,不足以认定其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同时,本案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已经交警部门认定,某保险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李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报警或报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李州系酒后驾车导致事故发生的证据,某保险公司不能依据怀疑或推理拒赔。
据此,宁乡市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李州车辆损失、事故施救费及医疗费共计100868.8元。
案件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故意拖延报案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记者注意到,因保险责任与赔偿范围的复杂性、事故责任划分的争议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机制,近年来车辆保险纠纷频发,车险诉讼案居高不下。在同样一起车辆单方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被保险人拖延报案,保险公司拒赔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2023年9月16日,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的张某驾驶车辆沿某医院停车场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医院南门收费岗亭相撞,至栅栏闸机、铝合金护栏、收费岗亭、空调以及所驾驶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报保险公司,称其车辆发生单方事故,某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到达现场后,张某不在事故现场,另一名男子声称系其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并出示车辆行驶证和自己的驾驶证。保险理赔员经现场查看分析,认为该男子应不是驾驶员,要求实际驾驶车辆人员到现场处理事故,并表示事故严重,应当报交警出具事故证明方能理赔。但该男子一再坚称系其驾驶车辆发生的单方事故,并且不需要报交警处理。
3天后,张某到某交警支队书写陈述材料,称其2023年9月16日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事故,此后某交警支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某价格评估公司鉴定,车辆损失为32800元,张某支付评估费4000元。因保险理赔事项未协商一致,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富平县人民法院。
富平县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原告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该案中,原告张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其朋友留在现场并称其是车辆的驾驶员,故张某及其朋友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原告张某被某医院诊断为左前臂皮肤挫伤,花费医疗费146.51元,能够证明其受伤程度并非特别严重,并且事故地点就在某医院门口,原告张某却舍近求远去另一医院处理伤情,不符合常理。在事故发生后3天,原告张某才去交警队陈述其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属于故意延迟报警,逃避了对事发现场实际驾驶员当时生理状态的检测,导致无法确定其在事发当时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情形。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无法认定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免责情形,造成事故的性质及原因难以确定。综上,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对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发生的损失不予赔偿,依法应予支持,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丽向记者表示,上述两起车辆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一起车主请求保险公司理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一起被判保险公司对车主的损失不予赔偿。这是因为李州是在非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没有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而张某故意虚假陈述、延迟报警,其行为属于故意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致使事故性质以及原因无法查明。
刘丽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设置出险通知义务的主要立法目的之一是便于调查取证,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发生原因以及损失程度。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保护事故现场,保障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的权利。在此提醒大家,及时报险、报警是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未及时采取这些行动,可能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进而引发保险公司拒赔的严重后果。一方面,可能自行承担事故损失将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在涉及多方事故时,因缺乏权威责任认定,极易陷入责任划分的纠纷,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甚至可能面临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