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17年8月,息烽县男子张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其车辆被损坏,因与对方就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诉至息烽县法院。张某主张的车辆修理费用为5000余元,租车费用为2000余元,并提交了发票作为证据,双方在庭审中对此金额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本着对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为确保赔偿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法官亲自前往修理厂就车辆修理费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张某的修车费为3000余元,且租车行为发生在交通事故前。张某的陈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法官立即通知张某到法院再次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并告知其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但张某坚持其诉称。在法官出示调查笔录后,张某仍找各种借口进行辩解,并未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法律解析】息烽县法院法官表示,如实陈述本是诉讼各方当事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且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性作用。为了保证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增强案件庭审的威严感,在向当事人询问之前,法官会让当事人签《据实陈述保证书》,以此督促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案件事实如实进行陈述。然而,该案中,张某在向法院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后,仍多次作虚假陈述,并且伪造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事发后毫无悔意。基于此,该院依法对张某作出司法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王超男